工伤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什么意思?由谁支付的?
工伤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什么意思?由谁支付的?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工资计算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五十五条 (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法定)
按照本方法法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方法法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