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给智慧之火添利益之油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2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专利法》突出了鼓励创新的主题,细化了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完善了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报酬制度,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发明人、设计人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法律层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将新修订的《专利法》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相关利益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可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笔者特将其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几方面做了整理和分析,具体如下:
一、新《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更具体,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新《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一般是指: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发明人在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该发明成果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原单位享有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义务等同,单位也必须依法给该发明人相应的奖励及报酬。
所谓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顾问单位、借调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些细化的规定,最初源于司法审判实践,后来纳入司法解释,现又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二、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约定。
新《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例如,发明人借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或用了单位的原材料等,可以与单位约定:发明人向该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发明人。
三、企业对员工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
1.《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企业可与员工就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方式,事先双方自行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特定员工的,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