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合同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对违反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等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二)民法的保护
依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对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四)刑法的保护
我国新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条款中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
(五)行政法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保密法》、《商标法》等都可以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二、商业秘密的自身保护措施
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国家通过适当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它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主要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它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种约束。但要保护好商业秘密,权利人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下面介绍几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措施:
(一)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建立管理机构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目前很多单位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可在原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也可与确定国家秘密同步进行。同样,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以参照有些单位的做法,把商业秘密按照重复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