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对企业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读者问:李律师,我们最近有一件官司,明明是职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法庭调查中反复让我们出示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请问既然有被告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证据,为什么还要原告交待这些,这不等于已经抓到小偷偷东西了,反而问失主为什么不看好自己的包包?
李律师答: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规定中“怎样才算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有一些企业曾发生过由于无法提出充分适当证据,证明某些就该企业来说极具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导致该企业有关商业秘密劳动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明确何种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保护措施”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而言有重要作用。
从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第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第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第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第五,签订保密协议;第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第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应该说,前述司法解释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思路,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前述司法解释所列明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读者问从企业生产经营着眼,商业秘密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李律师答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企业在科研和技术研究中获得的实操方案和技术数据,如设计图、工艺、配方、样品等。第二类是经营管理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所涉范围较广,总结起来,企业经营方面的信息有投资前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谈判方案、内容、底线、会议会谈纪要和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和利润率,销售策略和方案,策划方案、咨询服务成果、布置方案、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重大诉讼资料、业务函电,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文件等;具体如: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有财务账簿、报表、盈亏状况和银行存款信息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信息有人员档案资料,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方案,公司重大人事变动,员工个人信息、招聘计划和裁员计划,员工手册和奖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