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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窃取商业秘密的间接手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55次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好一系列的窃取商业机密的防范。在这些手段中一共有十八种手段,相信大家也了解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详细的手段有哪些呢?本文为大家做相关的介绍,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应谨防窃取商业秘密的十八种间接手段分别是哪些

1、单位的科研人员;

2、原材料供应商;

3、模具制作商;

4、半成品生产商;

5、销售商;

6、仓储公司;

7、创意策划、设计者、广告商;

8、翻译人员;

9、计算软件开发商;

10、打字店业主、印刷业主;

11、各类顾问、律师;

12、新闻记者;

13、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

14、政府涉密人员;

15、银行职员;

16、中介服务、评估、审计机构;

17、小偷;

18、废品回收者。

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其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复制材料、拷贝数据、有偿服务(交换)等方式,以达到获得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目的。这已经成为当前企业或企业家疏于防范的泄密的重要渠道。

相关知识:劳动者窃取单位商业秘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企业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十八种间接手段都有详细的了解了吧。这对于企业的安全有很好的保障,更加的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对于窃取单位商业秘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也是劳动者需要清楚的法律规定,本文也有相关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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