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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76次

我们在许多现代影视作品上都可以看到商业机密对于一个企业有着多么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商业秘密的产生条件是什么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护性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特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直接获得的信息。公众所知的信息,无论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处于秘密状态,才能维护它的价值,如果其内容为公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可能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代表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其它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了相同的商业秘密,也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经济性”?

“经济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原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国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重要目的也在于维护或谋求经济上的利益。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实用性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以实际应用直接产生效益,而是任何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被竞争对手获取后能为其节省竞争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或时间成本)的信息均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成功的技术方案、数据,也包括阶段性的、失败的经验、数据。

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保护性”?

“保护性”是指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主动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从而使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权利人应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不受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并不要求对其保护,则该项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商业机密相似或者盗取而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是这里需要说一下的是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得了同样的商业秘密,就具有同样的权利。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阻止合法拥有同样商业秘密的他人使用、转让该商业秘密。而往往对于某些方面的商业机密难以辨明真相,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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