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SPEC商标异议案例
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1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类涂料等商品上注册“MULTISPEC”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MULTISPEC”商标,并在第43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美国多彩涂料专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认为,其公司是“MULTISPEC”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拥有人,是集颜料、涂料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身的公司。“MULTISPEC”是其公司英文名称“MULTICOLORSPECIALTIES”的缩写。被异议人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该公司向异议人购买的部分产品已销售到中国。被异议人未经授权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被异议人辩称,本公司作为异议人的代理商,全资办理一切在中国的展销会、发布会、广告、印刷、销售等,作出成果后,异议人看见利益成熟,又行反悔,给本公司造成种种困难。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异议人的“MULTISPEC”商标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上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不MULTISPEC正当的竞争行为,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许。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87270号“MULTISPEC”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异议案例主要涉及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但独创的且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案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是生产商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被异议人明知“MULTISPEC”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英文缩写商标,并且在涂料等商品上享有声誉。被异议人抢先将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动机不纯是显然的。这种行为于理于法不容,在商业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要遭到商标局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