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提要】
本案主要涉及外国商标在我国境内转让的效力问题。本案明确涉外商标合同之诉的准据法应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从而排除商标权属地主义和独立原则的适用,同时具体论述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茶叶进出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苑集团)。
原审第三人:傅雷德·坎浦勒(F·Kempler),法国籍。
【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
法国商人傅雷德·坎浦勒(F·Kempler)于1978年在法国注册取得YUNNANTUOCHA(云南沱茶)商标使用权。之后,其又分别在希腊、爱尔兰、白俄罗斯、英国、土耳其等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该商标进行注册。1979年4月17日,当时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的宋文庚与坎浦勒达成一份《确认函》,载明:“云南沱茶的注册商标是由该商标的所有者坎浦勒于1978年6月6日进行的注册,由于欧洲的一些客户需要茶叶进出口公司在促销业务中成为该商标的所有者,故坎浦勒同意名义上将该商标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但其仍然是该商标的所有者,茶叶进出口公司不支付任何转让费,在坎浦勒需要将商标收回或转让给他人时,茶叶进出口公司必须遵照其意愿办理。”1979年10月31日,宋文庚代表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坎浦勒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坎浦勒将其在法国、希腊、爱尔兰等七个国家及地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共八个云南沱茶商标以22224.81法郎的价格“毫无限制、毫无保留”地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茶叶进出口公司“可在拥有全部产权下对有关品牌进行处置”。1995年7月12日,坎浦勒再次与茶叶进出口公司签订《品牌转让合同》,将其在白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十四个国家注册的两个“云南沱茶”商标以1法郎的象征性费用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茶叶进出口公司便可以把有关品牌“当成是属于自己的物品,可以在任何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费用自负、风险自担、任意处置这些商标”。坎浦勒在上述转让后取得了云南沱茶在欧洲等地的代理经销权。上述商标已由茶叶进出口公司占有、管理、使用多年,且均在相关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理了商标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商标权人变更为茶叶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