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达能娃哈哈之争引起的商标转让合同何以生效的讨论
四个月来,一个情理法编织的漩涡。双方你来我往的口水战就像一出越来越混乱的皮影戏,真相变得越来越莫衷一是,枝节一跃成了大树,本质少人问津。我们到底应该怀着什么样的心情和标准,来看待这一典型的中外企业之争?
然而,即使在白纸黑字的同一法律条文面前,分歧,依然在繁衍。
<21世纪>:依据娃哈哈观点,由于商标折价作为入资没有实现,因此类同于注册金不到位,合资公司根本就没存在过。那么1996年的合资合同是否有效?
这个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其实这个规定在2001年就废止了,行政行为要有时间效力的,不能1996提出这个申请,2007年给出一个批复,否则这个行政效率也太低了,11年的时间才决定到底批准不批准,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这个转让协议,我赞同斯律师观点,这个转让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