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
债权人是不能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的。如果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反担保物是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特殊约定的,则要遵循约定。抵押人在转让了抵押财产后,应当及时同时抵押权人。如果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抵押权人可不可以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不可以直接变卖抵押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可不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只有当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通过某些途径处分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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