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亡,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
一、债权人死亡,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
当债权人不幸意外死亡后,债权人亲属是可不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若债务人不还,就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
不管何种担保方式,债权人亲属都应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还钱,逾期未提出还款要求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亲属应该还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钱。
(2)若合同中非常明确约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亲属就应该在约定期间内,要求担保人还钱。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可不可以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主张债权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不可以主张债权的方式如下: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二、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不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
四、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五、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不可以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不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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