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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927次

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证据从大类别上来进行分类往往有着人证和物证两种,而具体的两种证据,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细致划分。比如从不同的涉案当事人所获得的不同的证据,那么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当事人陈述属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诉讼当中的证据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当事人的陈述不可以作为唯一证据,必须拥有其他证据同时进行联合证明,才可以作为证据,这方面如果遇到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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