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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8 阅读: 100次

一、职工生病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若员工罹患疾病期间,用人单位通常仍有权依法解雇该员工。

然而,在员工并未出现任何其他过错或违纪行为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恰如病患之员工患有职业病抑或是正在接受法定医疗期治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取消与其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的说,倘若违反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生病期间被企业开除还能合理吗

此种行为并不符合情理。

当员工因疾病而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依照现行法规,企业无法以此为理由将员工解雇或是终止与其签署的任何相关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

首先,员工在患病并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将会拥有一段特定期限的医疗期。

在此期间,作为雇主的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对该员工进行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

其次,若医疗期届满之后,员工未能恢复至健康状态以胜任其原有职务,亦或是无法适应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那么,雇主则可以在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后,正式解除与该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生病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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