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时效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一、工伤超过时效能否要求单位赔偿
倘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限业已届满,那么作为受雇员工一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再次提出申请,同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对逾期未予相应赔偿损失的行为进行追偿。在期限内发生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关于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超过一年还能鉴定和起诉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员工不幸遇到了工伤事件,且超过一年时间没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如果是因为非雇员本身的原因使得该申请超出了法定时限,仍然是允许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到:
如果是由职工或其家属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以及由于雇主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超时,那么这些被滞后的时间是不能被算入工伤认定申请期之内的。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属于符合这一条件的范畴:
(一)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外因影响;
(二)雇员的人身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三)完全是雇主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登记体系存在缺陷;
(五)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并申请仲裁甚至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所以,在此类特殊情况下,雇主们应在发生工伤伤害或是已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安全卫生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及时提交申请,那么受伤的员工及其家人、工会将会拥有在发生工伤后的第31天至1年内这段时间里向劳动安全卫生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超过时效能否要求单位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