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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和奖金是否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77次

核心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具体案例

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小李和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方案的集体合同,均未果。后小李等多名职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裁决予以维持。

法官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该合同为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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