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因此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542次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定,职工对开除或除名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就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此类劳动争议,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因此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20278.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