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过于失衡。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订立时若不符合以上原则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势必就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影响。
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2)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3)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4)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