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保管人具有履行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的,应该立即实现留置权的基本前提。2、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仓储物品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在我国的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