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一、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不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不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不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不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不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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