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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房价上涨业主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20次

房价的高涨使得房子又成了另外一批人的投资的方式,有一些人会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出租或者是出卖来赚取高额的利润。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房价上涨业主违约责任是怎么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案例简介

因房价连续走高,卖房人秦女士为求更大利益而与买房人黎小姐毁约,将85万元总价的房屋另行以90万元的人格卖给他人。于是被黎小姐告上法庭,提出支付违约金15万元等诉讼请求。由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退还定金2万元,且秦女士向秦小姐偿付违约金8万元的一审判决。

卖房人毁约被诉。今年6月18日,黎小姐和秦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秦女士以85万元的价格向黎小姐出售一套房产,黎小姐支付了定金2万元,暂由中介公司保管。协议约定,签约后20天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黎小姐违约,除定金不予返还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如果秦女士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外,也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6月28日,也即约定的看房日,但因秦女士不配合,至黎小姐未能实地看房。7月8日前,秦女士电话通知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出售房产,故买卖双方最终未能按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黎小姐认为,卖房人秦女士已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要求秦女士返还2万元并要求秦女士偿付违约金17万元。

当事人的辩论

毁约皆为多赚钱。秦女士辩称,居间合同仅是一份立约定金协议,即使违约,也仅承担定金罚则,而不适用违约金条款。现同意解除合同,愿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且17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称小姐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任何损失。在法庭审理中,秦女士表示,其已与案外人签订了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中介公司称黎小姐的陈述属实,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房价上涨业主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八万。法院认为,秦女士依约应当在2009年7月8日前与黎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然却在此之前即表示拒绝出售房屋,导致买卖双方未能签约,秦女士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三方对于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意见一致,予以准许秦女士应当退还定金,因该笔定金现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故由中介公司直接退还黎小姐。居间协议约定了违约的后果,秦女士应当知道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黎小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买受涉案房产所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之金额,居间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确实过高,故酌情确定秦女士应当支付违约金8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买卖合同房价上涨业主违约责任的介绍了。合同的订立是双反当事人的事情,我国民法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是提醒大家在合同中就约定好违约责任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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