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转租
一、出租房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转租
出租房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转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不可以转租的、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均可转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承租人可不可以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
承租人是否能向出租人主张装修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无权向出租人主张装修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不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出租房漏水可不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租的房子漏水可不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当事人可不可以向房东进行协商解决,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因为租的房子漏水属于租赁时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可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解除的,承租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可不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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