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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78次

我相信很多朋友有过出租房屋或者租房的经历,租房是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果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该怎么办呢?这其中可能就要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大家可能会问什么是留置权呢?什么又是房屋租赁留置权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下是存在的

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7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具体详见《合同法》第422条)

4、2007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即:保管合同、货运合同、承揽合同以及行纪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都不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而是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依据合同出租方有权打开房屋,对承租方的财产进行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由上文可以看出,留置权大多出适用于各种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等等,而有关于留置权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实用的,因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多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比如了解了房屋租赁留置权,在涉及到房屋租赁的时候可以更好维护我们的权益。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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