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翻院墙”买房行为不属于违约
网友提问:
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看了一房屋,比较满意,但由于与房屋中介未能在房屋价款上达成一致,没有购买。后来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购买的。前一房屋中介公司知道后要求我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因是看房前,我按中介员工的要求在“看房回执”上签了字,“看房回执”写明“如本人或本人亲属、公司、委托人、受托人、朋友、同事私下直接或间接委托代理买入或承租此物业,本人愿按合同成交价的5%或一个月租金之双倍金额支付给中介公司作为违约金。”请问我应该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回答:
不应支付违约金。中介提供的看房回执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明显对看房者具有限制性,而该中介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看房者签看房回执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所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看房者有权在多家房屋中介进行比较、挑选后选择其中一家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排除看房者的自由选择商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据此,你在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的行为不存在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