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强奸文化”
强奸,是一个挺淫猥的词,一个挺刺激的词,也是一个挺时髦的词汇。强奸,首先起于一种猥琐的欲念,之后付诸一种进攻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强奸本身是出于非正常的心性,借助于一种暴力的手段。
从犯罪学上的角度讲,强奸无可非议地是一种犯罪行为,究起性交的目的,它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当然,随着“民主自由”的扩展,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例也是有的。所以,比较准确的传统定义应该是:强奸是指一个男人违背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除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的危害外,还给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创伤。早期内心充满愤怒、恐惧、焦虑和紧张,事后感沮丧、追悔自责,并可因内外压力而厌世轻生。强奸过程中女性有无性快感,他人不得而知,这恐怕与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有关。
不过也有特殊的例子:一个女人的丈夫阳萎,婚后没有过性生活。几年后,她在被人强奸的时候才体会到性的震撼,要求离婚。当然这是极其罕见的案例。
广义的强奸
人们通俗的印象,强奸是性的强暴,更准确地说是男性对女性的强暴。其实这不是全部,一个女人可以被男人强奸,一个男人同样能被女人强奸,甚至一个男人可以被另一个男人强奸。被强奸的对象可以是人、可以是兽、可以是尸……
强奸,实际指的是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野蛮的施暴。同样,民意可以被强奸,国家可以被强奸,心灵可以被强奸,文化同样也可以被强奸!被有人称为“麦当劳文化”的美国文化,就是当今世界上最粗暴的强奸者。
这篇“杂谈”的标题是“强奸文化”,为了避免某些非常关注我文章的外国读者在词义上的囫囵吞枣,我想注释的是:我这里的强奸是动词,意指“对文化进行强奸”,而不是写“强奸的文化”。强奸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文化,因为强奸本身就是没有文化的犯罪行为,强奸者(包括有强奸意念的人)也肯定是没有文化、没有修养的家伙。当然,生活中并不乏一些道貌岸然、有些学识的虚伪文人,但又确确实实地做着强奸的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