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问题大家谈
那么,究竟怎样才会构成“性骚扰”?其法律定义何为?
“性骚扰”有何具体表现?
被骚扰者有何感受?有何应对良策? “性骚扰”发生之根源? ……
我们试图通过以上几个侧面浅探一番,意欲揭开“性骚扰”之神秘面纱,期望读者对这个问题有所认识、了解,使我们能更好地避免和化解“性骚扰”,让我们的工作和交际环境更文明。
“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内地的法律条文中目前还无“性骚扰”这个名词,有关两性之间的法律名词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等。我认为“性骚扰”的发生与否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感受问题,非公开性,不一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多用道德规范约束,还没引起国内立法上的关注。
香港前立法局于1995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后才生效,由此可见在香港“性骚扰”也是件“新生事物”。
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例如,不断尝试约会对方,并作出猥亵姿势或不恰当的触摸。
“性骚扰”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