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二次驳回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商标局二次驳回无效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局二次驳回无效的规定是不能够再次的申请商标无效的这样的一种意见了,商标无效撤销驳回的区别是主要是事由、时限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
三、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我们国家对于商标局所做出的一个规定的就是他们的工作必须要非常的认真严谨,比如说在接受到申请商标无效的一个申请书的时候就需要对于商标的资质信息各个方面来进行一个考量,但是也有可能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此事的话是允许当事人再次的申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