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版权纠纷怎么处理
现在电视节目的种类越来越多,各式各样的电视节目也越来越多,所以避免不了很多电视节目会出现版权纠纷的情况,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呢?所以今天若悠网小编就在网上帮大家搜寻了一下关于这类问题的资料,希望大家多多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综艺节目从层面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版权法约束,因为创意、主旨、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
二是具体实施、支撑节目模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独创性的台词等。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克隆节目模式的一方一般重在模仿创意而鲜有直接抄袭他人道具、服装、台词、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口号等微观节目元素的情形,往往是加以变化以便绕开“表达相同或相近”的约束。
节目模式保护的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节目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模式创意,而开发电视节目最为困难之处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他人剽窃创意实质上就是在剽窃构思,至于表达形式,只要与模式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凭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绕开版权法。
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面罩节目”侵权案中,原告推出了一个探讨“性”的节目,设计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供节目嘉宾佩戴,从而使节目具有了鲜明的特色,其精髓之处在于对节目嘉宾隐私的保护,而具体如何设计面罩和佩戴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被告很容易凭借具体面罩设计、使用等细节的不同来抗辩原告的著作权维权主张并获得成功。
综艺节目模式很有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达到极高程度的共识,而北京高院也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 的保护。”换言之,综艺节目中,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理解是指尚未进行细化处理的单纯创意,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显而易见,在版权法上,人们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是指其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而一般不包括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从某种程度上说,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主要表现为一种新的类型和风格,但是正如第一个交响曲的作曲者不能垄断这种音乐形式一样,某个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者也不能垄断这种节目模式的所有表达形式,因为版权法不支持创造者对思想的垄断。也因此,目前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创意的版权法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鲜有成功的案例。
受著作权保护
既然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很多国外公司又在大量对外销售“综艺节目模式”并且每年取得海量商业利润呢?难道这些购买者不懂版权法吗?答案是,这些热销的“综艺节目模式”其实并不仅仅是版权意义上的“节目模式”,更确切地说,其实是“综艺节目剧本”。
据了解,在娱乐圈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己方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明白了这一原因,就能够理解,“综艺节目剧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版权意义上的)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以“非诚勿扰”综艺节目为例,如果不涉及对其具体细节的抄袭(如主持人串词、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仅仅是对其框架、流程、规则的模仿,借鉴,则并不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害。同样,一些综艺节目中的创意、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可以自由借鉴、应用。例如,在音乐真人选修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盲听盲选”的转椅桥段,实为一种非常新颖、客观和充满想象力的创意,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可以自由借鉴、改编(但不能抄袭具体细节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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