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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55次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因为知识产权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经济也是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那么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吗

侵犯知识产权是属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就有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三、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高额非法利润的驱动。高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

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普通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用效果较之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正常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3.行政监管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打击不力。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致使实践中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的罚金适用标准不统一;对侵权商品径行按照市场中间价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出现处罚偏重甚至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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