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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域名升级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70次

【案情简介】

原告:形象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象工厂公司)

被告: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形象工厂公司于2000年在注册成立。

2001年7月,形象工厂公司在香港创刊发行了《milk》杂志。后在香港注册了“milk.com.hk”域名,并设立了使用该域名的专门网站,进行其“milk”产品及杂志的宣传。2002年12月7日,形象工厂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27017号“milk”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上的猎物袋、旅行用衣袋等及所有属于第18类的商品。2005年至2007年,形象工厂公司就“milk”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其他三项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类别分别为第25类、第43类的商品及第16类服务项目。目前,该三项申请尚未获得核准注册。国网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15日,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五金、化工、百货、针纺织品、医疗器材、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1998年3月3日,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中国域名“milk.com.cn”。2002年12月1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其中第四项允许在2002年12月6日12:00之前已经注册cn域名的持有者于2003年1月6日12:00至2月28日12:00的优先升级期内,申请与其已经注册的三级域名拼写相同的二级域名。2003年1月,国网公司委托北京百家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将“milk.com.cn”域名优先升级为“milk.cn”域名的手续,2003年3月17日获准。目前,国网公司的“milk.cn”域名与“www.u.cn”网站存在链接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对“milk.cn”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其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仅是将该域名与“www.u.cn”网站进行了链接。被告注册“milk.cn”域名阻碍了本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自身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本公司认为被告国网公司注册涉案“milk.cn”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杂志名称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日报》、《羊城晚报》、《南方周末》上公开向本公司赔礼道歉;3、将“milk.cn”域名移转给本公司;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的“milk.cn”域名是本公司根据2002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于2003年3月升级而来。原告形象工厂公司本案主张的商标权在本公司注册“milk.com”域名之后才取得,而原告成立的时间及其发行“milk”杂志的时间也均在本公司注册“milk.com”域名之后。此外,“milk”中文译文为“牛奶或乳汁”,是通用名词,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独创性。因此,原告对“milk”不享有任何在先民事权利或权益,本公司就“milk.cn”域名没有任何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国网公司的“milk.com.cn”域名相对于原告形象工厂公司成立的时间、其《milk》杂志的创刊发行的时间、其第1927017号“milk”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其“milk.com.hk”域名的注册时间而言,应属于在先民事权益。而涉案“milk.cn”域名系被告国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milk.com.cn”域名升级取得,故国网公司此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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