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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06次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国凤,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繁勇,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风,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运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明炜,男,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首席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塔院12号6楼5门403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宝纯,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产品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西里3楼406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玛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0日和2004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利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国凤、孟繁勇,被告自动化所的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乔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戴宝纯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峰、曾左风,被告蒋明炜和吴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峰、曾左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玛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单位,以“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ERP)为主要研发项目,该项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为了使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合资经营合同》第17条对保密内容和范围都作了详尽的约定。被告自动化所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也受此条款的约束。被告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均在我公司担任过要职,乔运华任市场销售总监,蒋明炜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技术和销售工作),戴宝纯任技术总监,吴英任研发部经理,也是主持新一代(ERP)CAPMS9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他们均与我公司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聘用合同”和“职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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