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中小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有专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恐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也在不断研究和探索如何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壮大,2009年,国务院就专门以国发36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文中“中小企业”一词并不涉及严格的标准划分,只是泛指规模相对不大、尚未建立或指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的企业,本文针对的也不包括这类企业中应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信息。文中记录的是作者在职业生涯中为企业提供这方面服务时产生的一些想法,希望能为从事这方面工作或有这方面需要的人提供参考。这些想法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前人关于商业秘密研究的成果和著作的启发,同时也得到现在和曾经的很多同事们所给予的指导和帮助,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
二、商业秘密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更关心的是自己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而且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认定商业秘密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如何从中筛选出真正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
(一)商业秘密范围
理论上,从企业本身角度出发,只要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实际上,考虑到成本和效益,商业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将不应当列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既加大企业成本,也给保密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可以是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体现为在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种消息来源,能把公司与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达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和获取利润的效果。
举例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可能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发类
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