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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亟待加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377次

商业秘密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品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还关系到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和人才合理流动。因此,国家需要从宏观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商业秘密相关问题,企业也需要强化商业秘密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商业秘密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商业秘密发展战略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和重要措施。

商业秘密发展存在的问题

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建设有了进一步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初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开始与国际接轨,行政执法力度逐年加强,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商业秘密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漠。主要表现在: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严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商业秘密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主体。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入,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问卷调查显示,有71.5%的企业认为商业秘密容易受到侵犯,有62%的企业承认曾出现过泄密现象,其中以“客户信息和新产品研发信息”的泄密尤为突出。

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认知程度相对较低。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类型。问卷调查表明,经营者对技术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有广泛认同。然而,对于经营信息亦属商业秘密的认知程度远不如前者。此外,营业规模小的企业对商业秘密表现形式的认知程度,明显比大企业低。

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这样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约42%的企业由“财务”、“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更有约37.6%的企业没有设立或明确管理商业秘密的部门。把上述接受调查的企业按照所有制类型进行细分显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还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则高达36.5%。私营企业中,这样情况更为严峻。虽然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比例为45.5%,但是还有18.2%的单位根本没设专门管理机构。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完善。调查显示,目前有59.5%的企业在商业秘密授权时没有签订保密合同,有22.83%的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企业中,主要以防止外来侵入型泄密的措施为主,而忽视防范内部泄密措施的设置。这种现象表明,目前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难以起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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