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疑问
1.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另外,《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了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侵仅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什么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国家科委在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负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人才的流动,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不断发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使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