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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91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逐年增多,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明显加大。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犯罪不同的是,专利、商标、著作均是公开的且通过相关证书、载体、作品等直观显现,易于识别易于认定。而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商业秘密更像一把藏于权利人袖底的“暗器”,法律对这个“暗器”的认可容易使权利人倾向于滥用刑法手段来保护这一权利。笔者结合承办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站在辩方的立场上认为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由案件管辖所可能产生的地方保护。

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全国大多数地区均确定了由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这就导致了一桩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而事关被告人或被告单位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反而有管辖权的怪事。由此可能产生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动用当地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资源指控他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达到以不正当的手段打压竞争对手,报复竞争对手的情况出现。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类案件,接受举报、拘留、批捕、起诉、审判往往都在受害单位所在的区县进行。该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被追诉前的身份是权利人的员工或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纠纷,辩方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地方保护应该予以注意,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等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不仅要注重辩方严格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和开展辩护工作,还要注重审查控方收集证据及采取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尤其对于权利人、受害方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的案件,更要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不仅要敢于仗义执言而且要善于仗义执言。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不适用于刑事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难点,也是辩护工作中的重点。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等特点。而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也是隐蔽性很强的行为,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对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和手段很难知晓。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商业秘密举证难问题,司法实践采取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确定由被告对获取商业秘密途径或方式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则被认定有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肯定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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