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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51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待立法完善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手段的不同,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三种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使权利人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的最主要方式。

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激烈商战中各类不法的经济间谍通常采用的手段。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内部知情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情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来换取商业秘密。知情人在这里包括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以及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

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从而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一般是针对知情人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以及技术贸易谈判等为幌子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手段从根本上说是违反商业道德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对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构成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施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作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不同。前两种行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存在严惩的权利瑕疵。然而,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作为取得商业秘密的一方,其取得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合法的,即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法取得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内容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权利人要求,取得商业秘密的一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权利人的雇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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