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使得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加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最终实现公正的自由竞争理念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和相关的产权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如我院办理的谭璜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四人将我市某高科技企业一控制器软件的商业秘密非法窃取后,另立公司组织生产,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给该高科技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它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1.违法。即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商业秘密的禁止性的规定,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2.侵权。即非法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其表现形式有4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说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诸如通过人才流动中的“跳槽”、别有用心的“联姻”、假名“合作开发”、佯装“洽谈业务”和恶意串通的“参观访问”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前项非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继续。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公开、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我院办理的谭璜一案就是通过集体“跳槽”后另立公司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雇员或经其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不守约或背离保密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实施了前三种侵权行为,为一已之利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也应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重大损失后果。由于上述4种侵权行为的实施,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有当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