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专利技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00年至2002年,王函夏、高伟光在担任北京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新技术开发中心销售部主任及技术部主任期间,先后签订了员工遵守技术商业秘密规定保证书。后两人违反保密协议和规定,在离开单位时复制、拷贝并带走了属于捷瑞特中心的技术图纸、经验公式等资料,还与被告人杨志刚对捷瑞特中心的产品弹性阻尼体减震器内容物胶体进行检测,掌握了配方及配制方法。2001年7月,3被告人成立了徐州邦普阻尼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从事生产与捷瑞特中心相同的阻尼体减震器产品,造成捷瑞特中心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证实捷瑞特中心的弹性阻尼胶体配方的配比、技术图纸所涉及的公差配合、结构尺寸等技术信息是非公知技术信息。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出具的书证证明徐州邦普公司产品的胶体配方与捷瑞特中心的产品相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窃取、使用北京捷瑞特中心生产、销售阻尼体减震器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给捷瑞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于2003年12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函夏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志刚、高伟光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3人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函夏、高伟光不服,提出捷瑞特中心的阻尼体减震器技术是北京天和公司的过期专利,属公知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