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良军,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住蚌埠市纬四路石化厂宿舍274号三单元7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建友、翁国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字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良军犯商业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致使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案,于200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颖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王兵,被告人孙良军及其辩护人范建友、翁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良军受聘担任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1999年3月被告人孙良军和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邵百金在绍兴一大酒店见面,邵百金为获取被告人孙良军的技术资料,送给孙良军人民币2万元,段予以收受。同年4月,被告人孙良军和邵百金在萧山宾馆见面,孙良军将属于龙盛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披露给邵百金。邵百金遂按孙良军提供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作了小试。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经评估、鉴定分散红153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六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分散红153研制开发费用为1759406.44元;分散蓝148、367、371研制费用为1859425.65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邵百金、关冈辽一、阮伟祥、张鉴的证词;绍兴市国家安全局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司法会计鉴定书、查新项目报告书;在被告人孙良军处扣押的有关书证:阮伟祥写给孙良军及孙良军自己抄写的结构式、孙良军在产品分析原始记录本上记载的B148、367、371试验记录;孙良军与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责任合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孙良军任职通知、辞职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良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并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商业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良军予以惩处。由于被告人孙良军的行为,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