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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501次

在竞争社会里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是很多的,那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1、权利人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

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易获取性和传播的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在研制、管理、使用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人员较多,如本单位内部职工或雇员、合作对方人员、商业竞争各方派遣或雇用的人员、税务等管理部门人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人员、其他非法获取者等等。如权利人管理疏忽,极易造成失密,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要狠抓内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2、进一步完善刑法保护体系。

根据刑法和有关规定,只有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行政罚款最高为20万元,这样惩罚性措施上产生了20万元至50万元的一个较大空档。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再增加一项内容:对已造成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损失,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该商业秘密中所涉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的;

②行为人与权利人事先订有书面保密协议而故意违反的;

③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直接允许外资或境外企业或者外国公民使用的。另外,对刑法中“特别严重后果”也应作进一步的具体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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