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36计(六)之商标抢注 设法堵注
商标抢注与反抢注是知识产权争夺战中十分精彩激烈的一幕,也是人们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商标抢注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如果抢注商标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市场竞争鼓励企业商标的角度看,有其特定的作用与意义。
商标的抢注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以他人相近似的商标在同类或不同类的商品中抢注,这种抢注行为较为隐蔽,特别是当原商标与抢注商标二者介于似与不似之间时,往往不易被发觉。例如“金鹰”与“全鹰”,“安乐”与“安尔乐”,“格兰仕”与“格仕兰”,“万家乐”与“万佳乐”,后者有可能蒙混过关获得商标注册;二是以相同的商标在别类商品中抢注,例如,“格兰仕”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但别人可能将其注为药品或食品商标;三是在国内注册的商标,被别人在国外抢注,或国外的商标在国内被抢注。面对种种抢注行为,可否设法堵注呢?
对于合法的商标注册行为,法律是予以保护的。例如,他人在消毒柜这类产品上注册使用了“康宝”商标,又有人在保健器材上注册了“康宝”商标并实际使用,在“康宝”消毒柜商标未成为国内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他人在保健器材上的注册行为应是合法的。我们所要设法堵住的商标抢注,包括了他人正当与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只是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有所不同。对于他人正当的抢注行为,原商标注册人只能争取尽早自行扩注不同类别的商标,但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则可利用商标的异议、争议和注册不当等程序,设法堵住商标被他人抢注成功。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只要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但若超过三个月,则进入争议期,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若争议成立则撤销已注册的商标。争议期通常只能由在前的商标注册人提出,他人无权提出争议。如果过了一年的争议期,还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但撤销的理由局限在经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这个期限一般为5年。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起动撤销程序和行使撤销的权利,也可应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而起动和行使撤销权。目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所作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中的商标法将改为不服商评委裁定的,可依法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侵犯别人依法享有版权的在先权利注册的商标属于不正当手段之一,如别人设计了一组图形与文字组合的作品,未经他人同意就擅自用来注册商标,就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又如将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图案作为注册商标,既侵犯了他人在先专利权,又侵犯了他人在先版权,都应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