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由于全球经济下行,在经济不确定因素多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增长,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其中知识经济是积不相能的推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的关键。那么在知识产权纠结中,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的什么呢?若悠网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我国相关立法现状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不置可否,并没有明确规定是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还是起诉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此颇有争议。但无论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应当就是指诉中证据保全。如果对此条作扩大解释,可以认为:利害关系人如确有需要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此,实践中也确实有法院在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过诉前证据保全,但在诉讼实践中,诉前证据保全差强人意,这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对诉前证据保全作了有限的确立,具体来说,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诉前证据保全和有关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
三、知识产权中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最近一次修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增加了诉前的临时禁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禁令失误,证据保全更为重要,适用的频率也更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应当规定对证据的诉前保全。在以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都采纳了法院的意见,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但是,在前的专利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问题主要是专利的权利人能否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说,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实不协调,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利。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满足司法实践的合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很大突破,即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临时禁令)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但对申请人能否在不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况下,单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没有规定。这一方面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毕竟是对法律具体适用中的解释,不是立法,专利法没有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走得太远了。
现在,如何处理专利法与商标法等不协调的问题?既然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已经这么规定了,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办,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解决的方法是,允许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据保全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措施,然后送达起诉状等。当然,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能否适用诉前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不排除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考虑作出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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