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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效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33次

票据丢失后,如持票人担心该票据会被兑换而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向法院及时申请公示催告,将这张票据的权力失去,不得再进行兑换。那么,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是什么?针对公示催告知识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公示催告的效力

(1)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

(2)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关于公示催告其他知识

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适应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为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得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公示催告的申请。

(2)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3)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5)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6)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上述(5)所列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7)申请人提出上述(6)所述申请的,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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