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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裁定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385次

执行回转的意思是在一次执行,因为之前因为某些原因,执行停止,后面经过改正或者重新审理之后,开始重新执行,对于执行回转也是需要经过正常的诉讼手续的,需要程序重新开始走一遍,法院需要重新制作执行回转裁定书,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执行回转裁定书的内容。

执行回转裁定书

XXXX人民法院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及执行情况),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XXX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文件名、案由、字号)撤销(或变更)。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执行回转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原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回转的,将“XXX于……。”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执行回转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不能退还原物的,还要引用第110条),裁定如下:

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写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X及其孳息X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

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条件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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