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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应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564次

和解一般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原则之上,在处理某项事务的时候如果能够和解,那么最好是运用和解的方式对其进行相应的解决,这样也可以将两者的伤害降到最低。那么,和解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执行和解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或制度。

一般来说,执行和解的条件包括:

1、和解必须出自于双方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执行异议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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