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果伤残评定出现偏差将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规定了伤残重新评定制度。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伤残评定不服,可以向作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也就是对所在区市交警大队的伤残评定不服,可向该交警大队的上级即交警支队提出重新评残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如果当事人在15曰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当事人15曰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甘**,女,汉族,现年21岁,住重庆市江津罗坝镇***村四社
监护人:甘**,男,汉族,现年42岁,甘**之父,住重庆市江津罗坝镇**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2002年5月18日下午,申请人受朋友邀请乘坐渝北区房管局轿车从江北机场回两路(驾驶员:王**,该单位专职司机;车牌号:渝B66588),当车行至人和一带(龙湖花园附近)高速路时,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慎,轿车撞向高速路侧护栏造成事故。致使申请人头部被严重撞击,前额肉皮被揭脱,当场昏迷。出事后,申请人被送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深度昏迷52天,中度昏迷一个多月。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急性脑肿胀、创伤性硬膜下积血、头皮擦挫伤、创伤性硬膜下积液。申请人先后发生中枢性高热、肺部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高颅压危象、呼吸动能衰竭、电解质紊乱、酸中毒等危及生命的严重情况,曾行人工肾血透、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及多学科综合治疗,用去费用近十七万。2002年12月12日,医疗终结出院。
现在申请人吃饭需要喂,大小便需要帮助卧看物体时为两个(复视),严重头昏,四肢特别是右侧上下肢无力,部分失忆、失语,智力严重降低,且两太阳穴上方头颅骨因手术被取留下空洞,前额被毁容,有性格改变。因此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十六支队申请伤残评定。2003年元月16日,申请人被评为:“一、颅脑损伤VII(7)级伤残;二、额部瘢痕IX(9)级伤残;三、颅骨缺损X(10)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