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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可否提出异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62次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被告人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可否提出异议?

【案情】

2013年8月30日,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十四师水利建管处拖欠其工程款270余万元为由,将建管处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十四师中级法院审查后于2013年9月2日予以受理。同年9月6日,原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十四师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被告为十四师行政管理部门,审理本案的法院是十四师中级法院,十四师的政府部门对本案的干涉将不可避免,为使本案能客观公正审理,原告申请十四师中级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兵团中级法院审理。

【裁判】

十四师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本案受理后又于2013年9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一、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起诉后如认为自己选择起诉的法院不当,依法可以行使撤诉权,而不是异议管辖权。二、以“政府部门对本案的干涉不可避免”为由要求其他法院管辖,是无根据地对人民法院审判公正性的猜忌。况且,任何法院所在地都有政府部门存在,在无确实根据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势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三、申请本院指定其他兵团中级法院管辖,更是与法相悖。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使的权利,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无权相互指定。综上,原告要求本院“指定管辖”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基本的诉讼常理,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原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指定兵团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自治区高院兵团分院二审审理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审原告主动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十四师中级法院重审。

【评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审查起诉时,由于案件管辖问题的复杂性,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对管辖权的判断产生分歧。为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对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使法院更能审慎决定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二、指定管辖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如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本案属管辖权异议申请还是指定管辖申请

(1)、本案能否构成管辖权异议申请

根据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但一般应由被告提出,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本案提出管辖申请的主体为原告,不是被告,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主体,虽然原告也是针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提出,但原告不是被告不存在答辩期间。因此,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主体及提出的法定期间来看,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能构成管辖权异议申请。

其次,从原告提出申请的理由来看,是认为被告为十四师行政管理部门,审理本案的法院是十四师中级法院,原告是担心十四师的政府部门对本案进行不当干涉,对本案属于十四师中级法院管辖无异议,但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因此,从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理由来看,原告的申请也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能构成管辖权异议申请。

(2)、本案能否构成指定管辖申请

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对某一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个特殊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及法院的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目的是为了能使自己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有回避事由,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随时可以提出。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从原告提出申请的理由来看,原告正是由于担心十四师中级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会受到十四师政府部门的不当干涉,作出不利于原告的不公正判决,其提出管辖申请的请求就是要求十四师中级法院回避,由其他兵团中级法院审理。从以上分析来看,原告提出的管辖申请,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构成指定管辖申请。

四、指定管辖申请如何处理

根据笔者以往的司法实践,在受诉法院接到当事人请求指定管辖的申请后,首先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明显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并作好劝解教育工作。如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将案件材料装卷,并写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交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如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案件指定到辖区其他法院审理的,受诉法院应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将案卷材料连同指定管辖决定书一起一并移送至指定审理的法院审理。如上级法院作出管辖决定由受诉法院审理,案件就只能由受诉法院审理。

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当法院在收到原告的指定管辖申请后,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写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交上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而不是以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作出裁定。本案之所以被上级院发回重审,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对管辖权异议与指定管辖制度的规定没有正确理解,相互混淆造成的,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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