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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630次

在地域管辖中有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两者没有清楚的了解,不知道其中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就需要根据下面的内容介绍来进行了解,才能清楚具体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清楚了吧。一般来说在效力上专属管辖优先适用,这意思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也需要对此有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情况,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就能知道找到对应的管辖部门。看完本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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