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长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②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b、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c、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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