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当代的社会,很多人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办理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如果说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完全是可以由当事人或者是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来进行办理,这个程序是比较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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