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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失踪要公告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68次

在面对法院判决或者是仲裁裁决的时候,一些当事人并没有按照法律来接受事实结果,而是采取拒不履行的态度,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将这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称作被执行人。民事诉讼也经常出现被告不履行赔偿,而后也可称为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为了躲避一些赔偿,一些被执行人会突然消失,不履行传唤,这时候需要公告被执行人失踪吗?若悠网小编马上为您解决这个问题。

一、被执行人失踪要公告吗

不需要公告通知。如果是财产,债务人失踪不影响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可以直接划拨存款。

二、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直接划拨其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定义范围)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虚报财产、不报财产被处罚后仍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妨碍作证或毁灭证据致使无法执行)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是指返还原物或腾房问题)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问题的解答和补充。被执行人失踪,一般都是为了逃避赔偿亦或是判处,还请放心,法律是不会让违法份子钻空子的,面对被执行人失踪的问题,并不能表明他能够逃掉,根据法律完全可以不进行公告,只要线索明了就可以直接划去存款,如果能找到被执行人那是最好的。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在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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